(2022年7月28日政协淮安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安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市各族各界人士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聚焦打造“绿色高地、枢纽新城”、全面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安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淮安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淮安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淮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淮安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淮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淮安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二)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淮安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延长任期须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淮安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
(三)协商讨论中共淮安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听取中共淮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淮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机关副处以上干部,以及各县区政协主要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相关市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与会议议题相关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个人或联名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淮安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新闻报道,必要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印发
【】【】